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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申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吉林省松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市物华商城环溢物资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林省松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物华商城环溢物资经销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申7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松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区松白*座综合楼******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宣齐,吉林正大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吉林市物华商城环溢物资经销部,住所:吉林市物华商城公寓楼4-1-17号。经营者:李跃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贺,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吉林省松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市物华商城环溢物资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91民初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吉林省松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系虚假诉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发生任何买卖合同关系,被申请人的律师也承认本次诉讼的委托系中间人委托,未接触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2.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一审法院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的签收人是于海涛,我公司没有该人,导致我公司无法积极应诉。请求将本案进入再审。被申请人吉林市物华商城环溢物资经销部提出陈述意见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申请人吉林省松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2016年5月28日江城日报发表的声明,证明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采购合同后申请人声明公章作废,从而说明买卖合同上的公章及对账单上的公章均不是申请人加盖的,合同的内容及对账单的内容均是虚假的;二、2017年1月6日及2月21日江城日报声明2份,分别声明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丢失的情况,证明申请人公章丢失,与证据一证明问题一致;三、申请人企业的工商机读档案一份,证明该公司的股东共两人,分别为李国友、刘伟,根本不存在于海涛这个股东;四、照片三份,证明变压器实际供货单位是沈阳高科电器公司而并非本案的被申请人,进而说明买卖是虚假的。被申请人吉林市物华商城环溢物资经销部对新证据质证称:买卖日期在公告之前,应是合法有效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申请人要证明的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并非虚假诉讼,被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诉讼手续及诉讼依据,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虚假行为,本院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提出的诉讼系虚假诉讼。原审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不仅有于海涛的签字,而且加盖了申请人的公章,送达符合法律规定,没有剥夺申请人的相关权利。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吉林省松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吉林省松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春明审 判 员  李 炜代理审判员  王宏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禹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