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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21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桑吉智华诉被告合作市市政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吉智华,合作市市政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甘3021行初1号 原告桑吉智华,男,藏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灵平,男,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志恒,男,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作市市政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宁文忠,合作市市政规划局局长。 原告桑吉智华诉被告合作市市政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 6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桑吉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桑吉智华承担。 审 判 长 马 杰 审 判 员 王玲芳 人民陪审员 孙彦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珺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