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xx犯骗取贷款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刑初6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2016年10月25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郭xx,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郭x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甘检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郭x、郭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至2013年间,东阳镇居民王xx在甘南县邮政储蓄银行办理贷款过程中,采用隐瞒实际用款人,改变贷款用途及提供虚假土地证明等手段,多次骗取银行贷款。2012年至2013年间,王xx为扩大自家养鸡规模,以李xx、王xx等多户村民顶名分多次在甘南县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农户联保贷款,养鸡场亏损后无能力偿还,致使邮政储蓄银行损失200余万元贷款。2014年12月11日至16日,王xx在明知农商银行的农户联保贷款是以种植项目的情况下,让李xx、王x甲、王x乙、王x丙、赵x丙、张x丙顶名到东阳镇农商银行办理农户联保贷款,用于投入自己经营的养鸡场,养鸡场亏损后致使银行损失23万元,至今没有偿还。公诉机关根据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贷款账户明细、申请贷款材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贷款还款单、邮政取款凭单、小额贷款业务制度、农行互保借款合同、借款欠据复印件等;证人王x、徐xx、贾x、杨x、张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已构成骗取贷款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xx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x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骗取贷款罪的事实和罪名,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了1.无贷款人陈述的31笔贷款不应计算在骗取贷款数额之内;2.被告人王xx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投案自首情节;3.被告人所骗贷款的抵押权是真实的,且有保证人,被告人王xx对贷款手段存在的问题不负主要责任,故对被告人王xx应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xx曾任邮政储蓄银行甘南县支行东阳镇的信贷员。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王xx利用李xx、姜xx、杜xx等29户农户的名义,并由王xx提供虚假的土地证明,分别在邮政储蓄银行甘南县支行和黑龙江甘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办理农户联保贷款125万元8万元。具体事宜如下:2012年3月19日,被告人王xx编造甘南县东阳镇同盟村农户李xx种地缺少资金为由,以李xx的名义用联保的形式在邮政储蓄银行甘南县支行贷款50000.00元;2012年4月16日,被告人王xx编造甘南县东阳镇联合村农户邳xx种地需要资金为由,以邳的名义并以联保形式在邮政储蓄银行甘南县支行贷款50000.00元;2012年4月16日,被告人王xx编造甘南县巨宝镇直的张xx种地需要资金为由,以张的名义和联保的形式,在邮政储蓄银行甘南县支行贷款40000.00元;2012年8月20日,被告人王xx编造甘南县东阳镇同盟村农户岳xx种地需要资金为由,以岳的名义和联保形式,在邮政储蓄银行甘南县支行贷款40000.00元;2012年10月8日,被告人王xx编造甘南县巨宝镇新建村农户狄x种地需要资金为由,以狄的名义和联保的形式,在邮政储蓄银行甘南县支行贷款50000.00元;2012年12月1日,被告人王xx编造甘南县巨宝镇新建村农户林xx、狄xx、狄x甲种地需要资金为由,分别以林xx、狄xx、狄x甲的名义,和联保形式,去邮政储蓄银行甘南县支行各贷款50000.00元;2013年2月8日,被告人王xx编造其父王x乙种地需要资金为由,以王x乙的名义和联保形式,在邮政储蓄银行贷款50000.00元;2013年5月22日,被告人王xx编造甘南县东阳镇民利村农户李xx,同盟村农户侯俊杰种地需要资金为由,以李xx、侯俊杰的名义和联保形式,在邮政储蓄银行甘南县支行各贷款50000.00元;2013年5月24日,被告人王xx编造甘南县巨宝镇直徐德宝种地需要资金为由,以徐德宝名义和联保形式,在邮政储蓄银行甘南县支行贷款30000.00元;2013年5月27日,被告人王xx编造甘南县东阳镇民利村农户杨x,东阳镇同盟村农户王xx种地需要资金为由,分别以杨、王的名义和联保形式,在邮政储蓄银行甘南县支行各贷款50000.00元;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王xx编造甘南县东阳镇旭升村农户周xx种地需要资金为由,以周的名义和联保形式,在邮政储蓄银行甘南县支行贷款50000.00元。合计人民币710000.00元。2012年8月8日,被告人王xx以甘南县东阳镇直杜xx种地需要资金为由,为杜在邮政储蓄银行甘南县支行贷款40000.00元,被王留用20000.00元;2012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xx以甘南县巨宝镇巨宝村农户范xx种地需要资金为由,以范的名义和联保形式在邮政储蓄银行甘南县支行贷款50000.00元,全部被王留用。2012年12月5日,被告人王xx以甘南县巨宝镇新民村、巨宝村农户徐xx、贾x种地需要资金为由,以徐、贾的名义和联保形式,在邮政储蓄银行甘南县支行各贷款50000.00元,全部被王留用;2013年5月24日,被告人王xx以甘南县巨宝镇巨宝村农户韩玉财种地需要资金为由,以韩的名义和联保形式,在邮政储蓄银行甘南县支行贷款30000.00元,全部被王留用;2013年5月27日,被告人王xx以甘南县东阳镇镇直徐xx种地需要资金为由,以徐德名义和联保形式,在邮政储蓄银行甘南县支行贷款50000.00元,全部被王留用;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王xx以甘南县东阳镇旭升村农户陈丰种地需要资金为由,以陈的名义和联保形式,在邮政储蓄银行甘南县支行贷款50000.00元,全部被王留用。共计人民币300000.00元。2012年4月27日,被告人王xx以甘南县东阳镇东阳村农户姜xx、王xx和同盟村农户王xjia、梁x种地需要资金为由,以联保形式为姜xx、王xx、王xjia、梁x在邮政储蓄银行甘南县支行各贷款50000.00元;2012年8月20日,被告人王xx以甘南县东阳镇同盟村农户梁xx种地需要资金为由,以联保形式,为梁在邮政储蓄银行甘南县支行贷款40000.00元。上述贷款到期后,王将五户贷款农户交其还银行的全额合计人民币240000.00元贷款全部扣留自己使用。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王xx编造甘南县东阳镇同盟村农户李xx、王x乙(被告人父亲)种地需要资金为由,先后以李xx,王x乙的名义和联保形式,在黑龙江甘南农商银行东阳支行各贷款40000.00元,合计人民币80000.00元。上述贷款贷出或还贷款过程中,被被告人扣留,全部用于被告人王xx经营的养鸡场。现因其养鸡场严重亏损,致其还贷无望。截止案发,被告人王xx共顶名、瞒用、截留贷款1330000.00元,偿还借款50000.00元,尚欠贷款1280000.00元及贷款利息,现已无力偿还。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书证1.被告人王xx的户籍证明,证实其为成年人,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证实抓获被告人王xx及东阳镇各相关村的村民实有土地以及外出打工情况。3.申请贷款材料,证实甘南县东阳镇农户李xx、姜xx、杜xx等27户农户,2012年至2013年在邮政储蓄银行甘南县支行办理小额联保贷款所提供的各种材料情况。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证实李xx等农户办理小额联保贷款时,由被告人王xx提供的证明贷款人拥有的土地情况,是被告人故意虚报的,与实际不符,不真实。5.农户互保借款合同证实,李xx等27户贷款户与邮政储蓄银行甘南县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姓名、时间、金额及借款期限等情况。6.贷款账户明细,证实各贷款户贷款、还款情况。7.小额贷款业务制度证实,办理小额贷款的条件,应履行的手续等方面的规定。8.邮政取款凭证证实,贷款的领取情况,绝大部分不是贷款本人亲自签字领取。9.贷款还款单证实,贷款还款情况,陈xx还25000.00元。10.借据、欠据复印件证实,贷款户领取、欠缴贷款情况。11.死亡证明证实,王x和于2013年10月8日因病死亡。(二)证人证言1.证人房xx证言证实,我在邮政储蓄银行甘南县支行负责信贷工作。2012年至2013年间,东阳镇李xx等59笔贷款业务都是我经办的,贷款金额200多万元。贷款时,农户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照等证明材料,土地证明是我们行打印好的,内容由村里填写,农户通过征信审核后,我把表发给农户,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有的是在行里签的,有的是在王xx的养鸡场签的,金额3-5万元不等,贷款到期后,我们入户清贷时发现贷款都被王xx用了。2.证人李xx、邳xx、林xx、狄xx、狄x甲、杨x、王xx、李xx、侯xx、王x乙、狄x、周xx、徐xx、岳xx、张xx证言证实,2012年至2013年间,王xx以他们的名义在邮政储蓄银行甘南县支行办理贷款的事实。签订借款合同使用的土地证明不是本人提供的,内容也不真实,土地实际亩数根本没那么多,领取贷款凭单上的签字也不是本人签的,贷款应由实际使用人王xx偿还。李xx还证实2014年冬天,在东阳信用社给表侄王xx贷款4万元,让王xx用了,现在也没还。3.证人杜xx、范xx、徐xx、贾x、徐xx、陈x、韩xx证言证实,2012年至2013年间,是王xx帮他们联系在邮政储蓄银行甘南县支行办理的联保贷款,土地证明不是本人提供的,贷款下来后王xx并未告知贷款户,而直接被王xx用于养鸡了。因杜xx是给李xx贷的款,李xx得知贷款下来后,直接找王xx要回2万元。4.证人姜xx、王xx、梁xx、梁x、王xx证言证实,2012年在邮政储蓄银行办理联保贷款是王xx联系办理的,贷款用的土地证明不是本人提供的。因为王xx原是邮政储蓄银行甘南支行东阳的信息员,为图方便,贷款到期后,直接把全额贷款还给王xx了,过挺长时间,邮政银行的工作人员来催收贷款,才知道还给王xx的贷款被王xx使用了,此款应由王xx偿还。5.证人姜xx证言证实,2012年春天,种地需要钱,由于我在信用社有贷款,所以就用我其父姜xx和亲属王xx的名义贷的款,是通过王xx并按王的要求,把我父亲姜xx和亲属王xx的身份证、户口本给了王xx,并在王的养鸡场签的字,照的相。过几天我去甘南街里的大邮局把取出来的,一共10万元。当年大概7-8月份,我连本带利还给王xx5.2万元,当年11月份又连本带利还给王xx5.2万元。这个事大概一年以后,邮局管姜xx、王xx要钱,才知道邮局贷款没还,我去找王xx,他才说这两笔款他用了。贷款时我父亲提供的房照是我弟弟姜xx的房照。王xx及提供房照,贷款用的土地证明内容不属实,我不知哪来的。6.证人陈xx证言证实,王xx和我是亲属,他说他养鸡需要用钱,让我顶名在邮局帮他贷款,2012年3月19日,王xx将我和我丈夫李xx、还有殷xx、王xx等已起找到他的养鸡场,我们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房照并在贷款合同上签的字,金额是邮局来找我们要钱时,才知道是5万元,期限多长我也不知道。房照是李xx的名字,因我家买房没过户,王xx说贷款他还,我没能力还,谁用钱谁还。我家一共3口人每人9亩,共27亩,我们也没给邮局提供土地证明,我不知到这个土地证明哪来的。7.证人李xx证言证实,2012年夏天,我让杜xx顶名给我在邮政储蓄银行贷过款,因为我的户口是辽宁的,在当地贷不了款,杜xx把他的身份证,户口本给我了,我交给邮政银行的信贷员王xx了,后来我一直问王xx,贷款下来没有,他始终说没下来,过了挺长时间我听说贷款下来了,我去找王xx要来2万元,一共贷4万元,那2万他用了,他说到时候他还。8.证人张xx证言证实,2013年夏天,我想用钱,但我在信用社有贷款不能再贷了,我问王xx能不能再邮政储蓄银行贷到款,他说能办,我就找陈x顶名给我贷的款,我把陈x两口子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给了王xx,后来王xx领陈丰两口子去甘南县邮政储蓄银行签的字。我问贷款啥时能办下来,王xx始终说没下来,这事过去很长时间,陈x问我这笔贷款还没还呢,我就去找的王xx,我说这笔贷款早下来了,被他用了,他说这笔贷款他还。金额5万元,办贷款时我没提供房照。9.证人刘x证言证实,我和王xx是2007年结的婚,现在离婚了。2012年至2013年王xx在邮政储蓄银行办贷款用的土地证明都是王xx让我写的,隔一段时间王xx就拿回一些填充式证明让我写,具体数记不清了。这些证明都不是真实的,证明人的名都是我代签的,当时填时证明上没有公章。其中我认识的王x乙、潘xx、人口地多的15亩左右,少的7.8亩左右,在证明上填的王x乙有耕地120亩,承包地190亩,潘xx有耕地110亩,承包地190亩,是王xx让我怎么写我就怎么写的,证明的名头都是“甘南县邮政储蓄银行信贷部”,王xx说贷款就差这个手续,王xx办的贷款有自己使用的,也有老百姓用的,具体谁用我不知道。10.证人李xx、徐xx、郭xx、徐xx、谭xx、刘xx、牛xx、王xx、李xx、刁xx、曲xx、王x证言均证实,各自村公章的保管使用及贷款用的“土地证明”上公章的辩认,证明内容均不真实的情况。(三)被害人陈述1.徐xx案笔录证实,我在邮政储蓄银行甘南县支行资产保全工作,负责贷款清收工作。我来报案,东阳镇李xx等59户村民的278万元贷款到期后,我们去催缴贷款时发现,该贷款都被东阳镇的王xx使用了,至今没有归还,给我行造成217.5万元的损失。2009年王xx被我行聘用为东阳镇的信息联络员,负责收集贷款资料,只聘一年,没签合同。2.刘晓波报案笔录证实,我是农商行东阳支行行长,我来报案,2014年12月,东阳镇农民李xx、王x甲、王x乙、王x丙、赵x丙、张x丙分别在我行申请了农户联保贷款,其中只有赵x丙贷3万元,其余都是4万元,贷款时他们都提供了夫妻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粮补折、土地证。还款到期后,我们信贷员在催缴贷款时发现贷款都不是本人使用,都被王xx用于养鸡了,至今没有偿还。这种贷款不允许用于养殖,如果王xx来贷款我们不会贷的,他找些农民来贷款把我们骗了。(四)被告人陈述和辩解被告人王xx供述、辩解证实,2012年至2013年间,我的养鸡场需要钱,邮政储蓄银行和农商银行的联保贷款不贷给养殖户,我就找了50多户农民,让他们顶名申请贷款我用。需签字时让他们去签字,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其他手续都是我去跑。这些顶名的,都是亲戚朋友,让他们以他们的名义去贷款。他们同意后,我联系邮政储蓄银行甘南支行申请的贷款,办手续时,我用车把他们送到甘南县邮政储蓄银行签字办手续,或把银行信贷员接到我们养鸡场签字办手续,土地证明是我提供的,是银行信贷员给我的空白的,我让我妻子刘x写的农户姓名、耕地面积、还有落款证明人的签名,东阳镇联合村的公章是我找村主任程x盖的,东阳村的公章是找书记王xx盖的,同盟村的公章是我自己盖的,沿江村的公章是找会计谭秀丰盖的,巨宝村的公章是徐xx找人盖的,新建村的公章是找会计刁xx盖的,红旗村的证明是张xx给提供的,新民村的公章是徐xx找人盖的,这些证明都是假的,农户的土地面积没那么多,落款证明人也都是冒充的,我以前当过银行信贷员,我知道贷款必须有这个证明,没有这么多耕地银行不能给贷款那么多,为了贷款我才伪造这些证明。有的没有房照我找别人家的房照顶的,在邮政储蓄银行甘南支行贷款的59户农户中,赵xx4万、潘xx5万、王x甲4万贷款不是我用的,其余56户都是我用了。杨x那5万元是我经手办的,但钱他自己用了,和我没关系,应去掉。贷款是农户拿着放贷款的存折照完相,之后信贷员房xx把存折收上来激活给我,我直接去柜台取的钱。姜xx、王xx、梁xx、梁x、王xx的贷款都是我经手办的,钱他们自己用了,还贷款时,他们把贷款本息都给了我,让我还给邮政银行,我没还自己用了,过后这些人找我我也承认钱我用了,我承担后果。还有陈丰、杜xx、张xx、范xx、徐xx、贾x他们的贷款也是经我手办的,贷款下来时,我说没下来,实际贷款我取出来自己用了,后来他们找我,我也承认。杜xx的贷款下来后,李xx找我,我给李2万元,后来李把那2万元还银行了,我用的2万元没还。他们只所以找我办贷款,是因为我和邮政储蓄银行比较熟悉,我给邮政储蓄银行当过信贷员。2014年年末,我找我父亲王x乙、哥哥王x丙,还有赵x丙、张x丙、李xx、王x甲,让他去甘南农商银行东阳支行办贷款我用,他们去签字就行,别的我弄,钱用一段时间我就还上,贷款下来后,他们把放贷存折给我,我把钱取走了,李xx4万、王x甲4万、王x乙4万、张x丙4万、王x丙4万、赵xx3万,也都用于养鸡了。这种贷款是农户联保贷款,养鸡的不给贷。2012年至2013年间,我养鸡厂买仓料、鸡笼、粉碎机人工费等大概花了380多万元,当时养鸡6万多只,后来鸡场赔了,没有能力还这些贷款了,只能一年还点那么还,我还外欠150多万元,前年已把养鸡场顶给借给我钱的人了。(五)其他东阳镇、东阳村、同盟村、东胜村、沿江村、联合村、巨宝镇、建新村、红旗村、巨宝村证明证实,该村村民土地分配情况及相关村民的去向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以虚构贷款用途,提供假土地证明。冒用他人名义或擅自扣留为他人申办的贷款或截留他人应还银行的贷款等手段,多次骗取邮政储蓄银行甘南县支行和甘南农商银行东阳支行的联保贷款,用于养鸡等高风险经济活动,后因鸡场严重亏损,致贷款无力偿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骗取贷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王xx未退赃未缴纳罚金,应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在2012年至2013年间以李xx、王xx等多户村民顶名多次在甘南县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农户联保贷款,养鸡场亏损后无能力偿还,致使邮政储蓄银行损失200余万元;2014年12月11日至16日,王xx让李xx、王x甲、王x乙、王x丙、赵x丙、张x丙顶名到东阳镇农商银行办理农户联保贷款投入养鸡场,鸡场亏损后无力偿还,致使银行损失23万元。被告人王xx对此虽然没有异议,但其辩护人却对骗贷数额提出了异议。经查,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xx共经手给东阳镇、巨宝镇农户59户在邮政储蓄银行甘南支行办理了小额联保贷款,其中,除东阳镇同盟村杨x的贷款5万元是顶名给本屯村民邵中华贷款并使用应予扣除,东阳镇直的杜xx贷款4万元是给李xx贷的,但被王xx扣留2万元,应计2万元外,其余58户的贷款总额为271万,此58户中含为王xx顶名贷款的15户,贷款金额为71万元;让王xx给贷款自用,贷款下来后,王xx未告知而被自用的7户,金额为30万;通过王xx贷款又通过王xx还款,王xx未还银行,被其扣留占用的5户,金额为24万;外出打工未作笔录核实的30户,贷款金额为143万元;另有巨宝镇巨宝村农户王井和贷款3万元于2013年10月8日因病死亡。未找到贷款农户的30户和已死亡的1户,计31户涉案金额为146万元;因无法核实相关贷款的去向及使用情况,故此款认定为被告人骗取的数额,证据尚显不足,无法认定,故被告人王xx以顶名、瞒用、还贷被扣的手段骗取邮政储蓄银行的数额应以271万减去146万剩125万为宜。2014年12月,被告人王xx以李xx4万、王x乙4万、王x甲4万、王x丙4万、张xx4万、赵x丙3万共骗取农商银行东阳支行贷款23万,虽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并未提出异议,但从证据上看,只能李xx、王x乙有谈话笔录进行了核实,而王x甲、王x丙、张xx、赵x丙等四人贷款15万元,卷内既无笔录也无联保合同,对于该贷款的去向、使用等情况无证据证实,凭推测认定为被告人骗取贷款数额,证据尚不充分。综上,被告人王xx于2012年至2014年间,骗取贷款的数额认定为133万元较为合理,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王xx骗贷其他数额,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本院已予关注,但认为被告人系投案自首的观点因不符合投案自首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x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xx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王xx退还邮政储蓄银行甘南县支行贷款120万元及利息;退还黑龙江甘南农商银行东阳支行贷款8万元及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景 丽审 判 员 齐丽明人民陪审员 冯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恩东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任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