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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3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南君周与林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君周,林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3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君周,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健,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伦,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尔飞,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君周与被上诉人林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15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君周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南君周认为其虽向林伦出具借条,但并未实际发生借款。其中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5万元系之前拖欠林伦货款的利滚利,而另33.88万元是其准备向林伦的借款,但并未实际交付。林伦辩称,南君周所述并非事实。系争借款均为其与南君周以往结算的货款,南君周以借款确认。被上诉人请求维持原判。林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南君周归还借款78.88万元,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4年10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林伦与南君周于2013年12月26日签订借款合同,确认南君周已向林伦借款4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26日至2016年12月26日,利率按月息3分计算。同日,南君周另出具借条,载明南君周向林伦借得33.88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6月26日,月息3分,月息于每月5日前汇入林伦账户,如不能足额支付利息或者归还本金,借款人另向出借人每月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双方确认后南君周陆续向林伦支付了22万元。一审审理中,南君周对出具借条原因解释为:出具借条后,林伦本承诺第二日交付借款,但第二日由于南君周不需要借款了,故林伦未交付借款,并答应将借条销毁。但结果林伦未销毁借条。一审法院认为,南君周签署的借款合同、借条已明确载明了南君周向林伦借款的数额、还款期限等,如果其中有生意往来款的结算,因当事人事后确认为借款,故林伦以借贷关系主张亦合情合理,林伦要求南君周归还78.88万元予以支持。关于南君周支付22万元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以支付利息计算。利率按月息2%计算,法院确定南君周自2015年3月1日起再计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南君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林伦借款人民币78.88万元,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5年3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二审中,林伦提交南君周于2013年11月3日出具的借条:借款人于2013年向出借人林伦借款人民币740,000(大写柒拾肆万元整),现金收讫,借款期限贰个月(60天),月利率1.8%,每月6日前转账至出借人账户,并于2014年1月6日前归还本息。如不能按约定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愿付违约金200,000(大写贰拾万元整)。注:账下周对清多退少补。林伦认为该借条证明双方对货款有过初步结算,从备注的文字表明双方仍需进一步对账,钱款数额与时间与南君周本案出具的借条初步吻合。南君周对该借条签名真实性无异议,系其所签,但内容谁书写其记不清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不否认曾经长期存在经济往来,林伦亦未否认本案系争借款源于双方货款的结算。南君周对借款性质的主张,却未能举证证明。根据林伦二审提交的证据,从文意理解,更符合林伦的陈述,原审判决南君周归还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本院予以认同。南君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00元,由上诉人南君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季 磊审 判 员  郑 璐代理审判员  汤佳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寒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