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督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迁西华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克千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迁西华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克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227民督61号申请人:迁西华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迁西县长城北路东侧17号,法定代表人:姚远,男,该公司董事长,统一信用代码:911302275604559948。被申请人:张克千,男,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申请人迁西华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递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个人住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1份、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10份,要求:被申请人张克千给付申请人垫付的贷款保证金51666.0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迁西华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克千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迁西华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的贷款保证金51666.03元。案件受理费364元,由被申请人张克千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福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鹤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