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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唐尚芬与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尚芬,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222行初18号原告:唐尚芬,女,1957年7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被告: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苏志杰,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惠,该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瑾,该局工作人员。原告唐尚芬诉被告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尚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尚芬负担。审 判 长  兰韦兵审 判 员  覃卫泽人民陪审员  凌鸿振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韦 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