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3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赵古与宋建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古,宋建申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3192号原告:赵古,男,生于1989年9月9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宋建申,男,生于1977年10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原告赵古诉被告宋建申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洪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