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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3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赵古与宋建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古,宋建申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3192号原告:赵古,男,生于1989年9月9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宋建申,男,生于1977年10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原告赵古诉被告宋建申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洪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