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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东峰与王生东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东峰,王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赵东峰,男。被执行人:王生东,男。申请执行人赵东峰与被执行人王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2015)瓜民二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款100000元,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合计102567元。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王生东下落不明,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致本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喜明审判员贾宏伟审判员赵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杨满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