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新疆田园速递有限公司与库尔勒五勤湘宴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田园速递有限公司,库尔勒五勤湘宴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290号原告:新疆田园速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何文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风,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库尔勒五勤湘宴酒店,住所地:库尔勒市。经营者:王新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新疆田园速递有限公司与被告库尔勒五勤湘宴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新疆田园速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的拖欠货款47409.9元;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自2016年12月起,原告给被告库尔勒五勤湘宴酒店配送蔬菜共计5万余元,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47409.9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拖延至今未予支付,原告故诉诸法院。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住所地无法找到库尔勒五勤湘宴酒店,无证据证明该主体存在,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的受理条件,现已立案,则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疆田园速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2.62元,全额退还原告新疆田园速递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阿丽米热·努尔买买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