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秋贤与被告魏阳阳、李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贤,魏阳阳,李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231号原告:张秋贤,女,194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魏阳阳,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侠,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贤与被告魏阳阳、李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秋贤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秋贤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秋贤负担。审 判 长 付宏建审 判 员 李妙娟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一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