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3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白龙与包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龙,包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3537号原告白龙,男,1986年6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莲花,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包钢(宝刚、包刚),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白龙诉被告宝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白龙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白龙负担。审判员 朝鲁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