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付温义与尉氏县南曹乡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温义,尉氏县南曹乡人民政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1855号原告:付温义,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被告:尉氏县南曹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尉氏县南曹乡南曹村。法定代表人:李书科,任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温义诉被告尉氏县南曹乡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温义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温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师玉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崔灵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