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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由维礼、杨福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由维礼,杨福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207号之一被执行人由维礼,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平县,汉族,研究生学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金荣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杨福升,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住山东省济宁市。2011年9月至2013年8月底在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现更名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市场六部任总经理。现在监狱服刑。由维礼犯贷款诈骗罪、杨福升犯骗取贷款罪财产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中刑二初第0000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由维礼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杨福升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因由维礼、杨福升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缴纳义务,本院刑庭就财产刑移送执行。立案执行,依法并向被执行人由维礼、杨福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缴纳义务,但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由维礼、杨福升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亦无大额存款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由维礼名下的沃尔沃牌(车牌号:鲁C×××××、鲁C×××××、鲁C×××××)车辆、杨福升名下的奥迪牌(车牌号:鲁A×××××)均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暂不具备处分条件。二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2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维礼、杨福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