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民终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邹德福与呼伦贝尔福泰轻质保温墙板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德福,呼伦贝尔福泰轻质保温墙板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终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德福,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呼伦贝尔福泰轻质保温墙板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马志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丽,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邹德福因与被上诉人呼伦贝尔福泰轻质保温墙板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6)内0702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在二审开庭时,本院将邹德福缓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需缴纳的期限通知了邹德福本人,但到期后,邹德福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邹德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豫元代理审判员 宋维慧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岩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