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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毛某和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郑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298号原告毛某被告郑某原告毛某与被告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毛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计278元,由原告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桂荣????????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