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毛某和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郑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298号原告毛某被告郑某原告毛某与被告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毛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计278元,由原告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桂荣????????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