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1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涂枚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涂枚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负责人:胡明高,行长。被执行人:涂枚素,女,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涂枚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涂枚素与林绍荣登记共有坐落于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金碧城陶然庭×××号成套住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涂枚素与林绍荣共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金碧城陶然庭×××号成套住宅,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童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