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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崔立民与吴海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立民,吴海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崔立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582号原告:崔立民,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吴海霞,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地址:临淄区临淄大道889-13号。法定代表人:成照杰,经理。被告:崔立波,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原告崔立民诉被告吴海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崔立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崔立民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25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25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曹茂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