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依伦、刘玉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依伦,刘玉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4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依伦,男,201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理人:蔺桂英,女,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李依伦之祖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双,女,199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上诉人李依伦因与被上诉人刘玉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3民初29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依伦于2017年7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依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依伦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 蕙审 判 员 刘玉杰代理审判员 张月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鹿国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