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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5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高红与盛守军、段春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盛守军,段春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5民初1369号原告:高红,女,汉族,1973年8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被告盛守军,男,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被告段春录,男,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红诉被告盛守军、段春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红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为1650.00元,由原告高红承担。审判员  李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塔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