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缑小霞与赵德江、曹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缑小霞,赵德江,曹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3民初166号原告:缑小霞,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赵德江,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曹静,女,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公民身份证号:×××。原告缑小霞与被告赵德江、曹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缑小霞,被告曹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德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缑小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偿还拖欠原告的材料款9752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8月,二被告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向二被告供应水泥和大红瓦等建筑材料,每次以收据为依据,原、被告在2013年10月2日对前期拖欠的材料款进行结算:被告拖欠原告材料款44206元。后二被告又多次委托其司机在原告处拉建材,均未结清,共计拖欠97520元,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拖欠的材料款,二被告一直推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曹静辩称:我没有与原告签订过买卖合同,也没有接受过原告的货物,更没有与原告对货款进行结算,原告诉称的货物运往什么地方我不知道,我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我并没有实际参与、管理工程,也没有对工程利益进行任何分成,更没有对工程出资一分钱,对工程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与原告发生买卖关系的所有证据材料均由被告赵德江持有,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只有赵德江清楚,赵德江不出庭,对结算单、证据材料上的签字都不能确认是赵德江签字,因此,只有赵德江出庭后,对原告所出示的证据才能确认。基于以上理由,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赵德江未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缑小霞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收款收据,证明被告欠原告建材货款97520元。被告曹静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证明方向不认可。被告赵德江未质证。本院认为,被告曹静对该证据虽不认可,但未提交反驳证据,能证明原告的证明方向,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曹静、赵德江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3年8月,原告缑小霞与被告赵德江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向被告赵德江承包的建设工地供应大红瓦沙子等建筑材料,2013年10月2日被告赵德江出具收据,内容为欠缑老板材料款44206元,后被告赵德江委托其司机李宗在原告处拉运建筑材料共计53314元。庭审中,被告曹静认可与赵德江共同承建了同德县秀麻乡游牧民房建设工程。本院认为,原告缑小霞与被告赵德江口头达成买卖建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该协议履行过程中,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赵德江提供了建材,被告赵德江应向原告支付建材款,现被告赵德江未支付,其应当承担给付责任。关于建材款,原告提交了被告赵德江及其司机出具的收款收据,对该收款收据中载明的建材款,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赵德江应向原告给付建材款97520元;关于曹静是否应承担共同给付建材款的责任,虽被告曹静认可与赵德江共同承包建设工程,但该建筑材料是否用于双方承建的工地,无相关证据证实,且原告提交的收款收据上被告曹静均未签字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故被告曹静不承担共同给付建材款的责任。被告赵德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德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缑小霞建材款97520元。二、驳回原告缑小霞对被告曹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38元,由被告赵德江负担(此款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国福审 判 员 丁玉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袁福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