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秀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张秀菊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963号原告: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尔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全,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秀菊,女。原告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秀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被告张秀菊经过协商已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新通审 判 员 董 武人民陪审员 段立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苗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