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10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侯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侯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民初1026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清河东路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4307316。负责人:张威,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俊杰,是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爱玲,是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冰,。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告侯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爱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透支本金70021元、透支利息7787.79元、还款违约金19660.39元,合计97469.18元(暂计至2016年10月10日,以后另计)。其后透支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并按月计收复利、还款违约金按照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份的5%收取,利息及还款违约金均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提交开卡申请表,向原告申领了卡号为62×××33的中银信用卡一张,并约定被告如逾期还款需按《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支付利息、滞纳金,被告还应按合约约定承担原告因催收该卡下的欠款及有关费用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等)。之后,被告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取现等,截止至2016年10月10日,被告有透支消费、取现等款项共计人民币97469.18元未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全部欠款及至被告实际清偿债务日为止的应付利息及滞纳金。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侯冰没有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申领中银信用卡,并在长城银联白金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其已参阅并同意该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条款。该申请表后附的合约约定:除本合约另有规定,被告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遇节假日不顺延,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一般为20-50天,具体到期还款日和免息还款期等以被告申请的信用卡产品为准;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被告应按本合约以及银行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被告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被告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您已还款金额)×5%);被告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银行记入被告信用卡账户,该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银行对透支额适用上一条款关于免息和计收透支利息等相关规定;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经审核,原告向被告核发了卡号为62×××33的信用卡。原告称该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透支,并提供了对账单、银行流水予以证实。截至2016年10月10日,被告尚拖欠原告透支本金70021元、透支利息7787.79元、滞纳金19660.39元。因被告未偿还上述欠款引发纠纷,原告遂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另查明,从2017年1月1日起,原告所主张的滞纳金已经更名为还款违约金,相应的收费标准不变,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百分之五收取。本院认为:原告是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分支机构。原告向被告核发涉案信用卡后,被告作为信用卡的领用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被告的信用卡发生透支,视为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原、被告之间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但被告未按照长城银联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及所附合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所主张的透支利息以及还款违约金,符合双方的约定,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依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透支本金70021元及透支利息、还款违约金(截至2016年10月10日透支利息为7787.79元、还款违约金为19660.39元;自2016年10月11日起透支利息、还款违约金按长城银联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及所附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还款违约金以本金70021元为限)。被告侯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0021元及透支利息、还款违约金(截至2016年10月10日透支利息为7787.79元、还款违约金为19660.39元;自2016年10月11日起透支利息、还款违约金按长城银联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及所附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还款违约金以本金70021元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36元,由被告侯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张培芹人民陪审员 李丽娥人民陪审员 朱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黎颖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