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执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陵分局与宜昌光辉岁月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陵分局,宜昌光辉岁月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陵分局,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曾庆胜。委托代理人金鑫,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陵分局办公室副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宜昌光辉岁月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李浩然。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陵分局与被执行人宜昌光辉岁月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据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陵分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市工商西处字[2016]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罚款55000元、加处罚款55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550元。上述执行标准未能执行到位。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强制执行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陵分局作出的宜市工商西处字[2016]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