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方珍珠与方文华、王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珍珠,方文华,王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283号原告方珍珠,女,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方文华,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城厢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王云英,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城厢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告方珍珠与被告方文华、王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方珍珠以欲与被告方文华、王云英自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方珍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珍珠撤诉。案件受理费91122元,减半收取计45561元,由方珍珠负担。审 判 长 黄健美人民陪审员 李荣春人民陪审员 陈尾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倪政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