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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7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与洛阳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洛阳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7520号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盛中克。委托代理人金树青。被告洛阳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法定代表人高荣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24.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8,444.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茅金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