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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4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福海与王玮、池新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海,王玮,池新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4135号原告:徐福海,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王玮,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池新星,��,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徐福海为与被告王玮、池新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玮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被告池新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屈柔刚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福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玮、池新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玮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7年3月21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约定月利息按2分计算,被告池新星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期限及方式,有借条1张为凭。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被告王玮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借款,显属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被告王玮���当承担返还该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池新星为该借款提供担保,现原告在保证期限内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池新星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连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福海借款本金1万元;二、被告池新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池新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玮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玮负担,被告池新星负连带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屈柔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章佳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