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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桂阳大阜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大阜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442号申请执行人: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亘亮,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桂阳大阜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阳大阜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021执4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龚丁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