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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民初8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赖清华、黄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清华,黄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89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住所地漳平市和平中路110-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6765184326。负责人:傅薛林,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发,福建坤朗律师事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钦,福建坤朗律师事所律师。被申请人:赖清华,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漳平市,被申请人:黄莺,女,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漳平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与被告赖清华、黄莺、赖清标、郑家涌、卢衍钦、郑维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闽0881民初8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赖清华、黄莺坐落在漳平市景弘路凯源锦绣名城B1幢401室的房产的过户手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黄莺坐落在漳平市××名城××室的房产(漳房字第××号)过户手续的冻结。案件申请费3223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绍  健人民陪审员 邓  永  国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俞玮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