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永红与王志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红,王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945号原告:李永红,男,汉族,甘肃省永靖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刚,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李永红与被告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李永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永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4元,减半收取计877元,由李永红负担。审判员 张世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金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