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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靳祖忠与尹廷波追偿权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祖忠,尹延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790号申请执行人:靳祖忠,男,汉族,1973年8月26日生,住夏津县城区顺河街14号被执行人:尹延波,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生,住夏津县城区顺河街16号2栋2单元4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祖忠与被执行人尹廷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靳祖忠撤回申请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夏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开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