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2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增平与被执行人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增平,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2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增平,男,1955男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安平,男,1953年12月8日生,汉族,垣曲县移民办退休人员,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增平与被执行人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平在银行的存款,期间,安平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平在银行冻结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