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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执恢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江苏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州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某某,江苏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州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恢231号申请执行人耿某某,女,1954年1月8日生,汉族,住本市泉山区。被执行人江苏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民主南路76号。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庆云北街1号楼。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耿某某与江苏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州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江苏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州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耿某某款项等合计人民币9000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耿某某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可供执行的存款。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暂不宜处置。4、对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5、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户籍情况。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永远审 判 员  徐 峰审 判 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闫常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