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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美露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美露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徐应德,姜义松,姚传梅,徐应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1777号辉隆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6807435-6。法定代表人:徐立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美露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与东三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820508646(1-1)。法定代表人:徐应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应德,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姜义松,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姚传梅,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徐应梅,女,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依据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皖0104民初6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6334258.73元、违约金2611583.61元(截止2016年8月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550595.61元,此后的违约金以欠款6334258.7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7年7月10日为106098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7335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10日)、律师费45700元、诉讼保全30200元、案件受理费46327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803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美露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美露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徐应德、姜义松、姚传梅、徐应梅尚未支取的收入9318438.34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明明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