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01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宋廷东与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一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廷东,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一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1执88号申请执行人:宋廷东,男,汉族,1976年2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喀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梅,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法定代表人:李国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一团,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四十一团。法定代表人:刘忠元,该团团长。申请执行人宋廷东与被执行人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一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兵03民终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向申请执行人宋廷东支付案款3397775.62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6378元。但被执行人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喀什地区分行营业部65001740100052519808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喀什地区分行营业部账号650017401000525××……的存款3434153.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生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聂栋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