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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2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程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2刑初7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程,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于定州市,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2016年5月4日到定州市公安局投案被行政拘留,同年5月1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6月2日被逮捕,7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定州市西城区。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定检公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四清、被告人周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周程驾驶冀F×××××一汽牌小型轿车,沿星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定州市赵村镇董庄子村村南处,因在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实行右侧通行,与由东向西骑电动自行车的王某1相撞,致王某1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周程驾车逃逸。次日,被告人周程自动到定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经定州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周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周程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六十七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董某、周某、王某、梁某1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定州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破案经过,赔偿协议书、收款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程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且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程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文军审判员  陈军红审判员  王亚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