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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丁春和、王仕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春和,王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373号申请执行人丁春和,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即墨市。被执行人王仕强,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即墨市,现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温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