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付立辉与岳立国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立辉,岳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2执320号申请人付立辉,男,48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岳立国,男,40岁,汉族,农民。本院执行付立辉申请岳立国追偿权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7年1月19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 宏 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莫日根毕力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