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4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武桂芳与李莉、甘克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桂芳,李莉,甘克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4民初4083号原告武桂芳,女,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曾敏,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莉,女,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甘克曦,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武桂芳诉被告李莉、甘克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佘冰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7日在本院斑竹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武桂芳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莉、甘克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桂芳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从2012年起陆续从原告处购买材料。2014年11月15日,被告李莉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114564元,此后二被告仅支付了13000元,余款101564元至今未付。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101564元及利息。被告李莉未作答辩。被告甘克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被告李莉向原告武桂芳出具欠条,载明欠到武桂芳材料款114564元。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13000元,至今仍欠101564元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另查明,被告李莉与甘克曦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双方身份信息、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欠条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交易后,被告通过欠条的方式对欠款金额进行确认,被告应按确认金额履行给付义务,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甘克曦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莉、甘克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桂芳欠款101564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从2017年6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6元,由二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二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汪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