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2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与刘长永、刘文彬、程宝财、李爱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嘉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22执137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刘长永,男性;刘文彬,男性;程宝财,男性;李爱香,女性。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与刘长永、刘文彬、程宝财、李爱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谢学平审判员 :王兴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春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