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27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曹达成与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达成,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7民初253号原告曹达成,男,汉族,生于1993年7月22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大成镇瓦窑村。被告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法定代表人许钦源。委托代理人陈建忠,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达成诉被告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敏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达成,被告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建忠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达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达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曹达成承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