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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马利敏、执行案外人)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利敏,执行案外人),直瑞华,李连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20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马利敏,男,1962年10月20日生,回族,住河南省偃师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焦作市景文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和平中街**号。法定代表人:付昌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旺龙,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被执行人):直瑞华,女,197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平,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被执行人):李连杰,男,198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上诉人马利敏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景文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文公司)以及原审被告直瑞华、李连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利敏,被上诉人景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旺龙,原审被告直瑞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平,原审被告李连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晓武审判员  毛富中审判员  陈金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