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贾国柱与孙兰贵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国柱,孙兰贵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589号原告贾国柱,男,194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吴桥县。被告孙兰贵,男,194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吴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国柱与被孙兰贵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国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付晓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