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真明、周瑞娇等与方贯世等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真明,周瑞娇,方贯世,方火钦,吴惠琼,方财金,方江河,蔡文木,陈炳钦,陈益锋,蔡荣桂,方学敏,朱志勇,方丽丹,蔡桂林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142号原告:周真明,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现住云霄县,原告:周瑞娇,女,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现住云霄县,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荣宗,福建云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方贯世,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方火钦,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吴惠琼,女,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方财金,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现住云霄县,被告:方江河,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现住云霄县,被告:蔡文木,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现住云霄县,被告:陈炳钦,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现住云霄县,被告:陈益锋,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现住云霄县,被告:蔡荣桂,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现住云霄县,被告:方学敏,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朱志勇,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方丽丹,女,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蔡桂林,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周真明、周瑞娇与被告方贯世、方火钦、吴惠琼、方财金、方江河、蔡文木、陈炳钦、陈益锋、蔡荣桂、方学敏、朱志勇、方丽丹、蔡桂林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周真明、周瑞娇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周真明、周瑞娇以与方贯世、方火钦、吴惠琼、方财金、方江河、蔡文木、陈炳钦、陈益锋、蔡荣桂、方学敏、朱志勇、方丽丹、蔡桂林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方贯世、方火钦、吴惠琼、方财金、方江河、蔡文木、陈炳钦、陈益锋、蔡荣桂、方学敏、朱志勇、方丽丹、蔡桂林的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真明、周瑞娇撤回对方贯世、方火钦、吴惠琼、方财金、方江河、蔡文木、陈炳钦、陈益锋、蔡荣桂、方学敏、朱志勇、方丽丹、蔡桂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周真明、周瑞娇负担。审 判 长 汤才龙审 判 员 郑秀恋人民陪审员 张美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