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4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志刚、袁艳静、张广飞、胡俊阳、孙艳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豫1727执481之二被拘留人王志刚,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志刚、袁艳静、张广飞、胡俊阳、孙艳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拘留人王志刚拒不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拘留人王志刚拘留15日。拘留执行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24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