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丹与安阳盛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献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丹,安阳盛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献武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152号原告:张丹,女,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红英,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盛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中路兴社家园3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孙献武,职务经理。被告:孙献武,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北关区。原告张丹与被告安阳盛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献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张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丹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