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民初25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252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健,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商业大街***号5-3-46。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茂,系辽宁君子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柳家社区。法定代表人:景克瑞,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健诉被告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辽0214民初252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久寿街433-1-13-1、建筑面积为82.52平方米;433-1-13-2、建筑面积为58.22平方米;433-1-13-3、建筑面积为57.95平方米;433-1-13-4、建筑面积为80.95平方米;433-1-12-1,建筑面积为82.52平方米;433-1-12-4、建筑面积为80.95平方米;433-1-9-2、建筑面积为58.22平方米;433-1-9-4、建筑面积为80.95平方米;433-1-8-2、建筑面积为58.22平方米;433-1-8-4、建筑面积为80.95平方米;433-1-7-1、建筑面积为82.52平方米;433-1-7-2、建筑面积为58.22平方米;433-1-1-4、建筑面积为59.04平方米;427-2-7-3、建筑面积为58.09平方米;427-2-9-3、建筑面积为58.09平方米的房屋共计15套予以查封,查封价值39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健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久寿街433-1-13-3、建筑面积为57.95平方米;433-1-13-4、建筑面积为80.95平方米;433-1-12-1,建筑面积为82.52平方米;433-1-9-2、建筑面积为58.22平方米;433-1-8-2、建筑面积为58.22平方米;427-2-9-3、建筑面积为58.09平方米的房屋共计6套的查封,解除查封价值156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要求解除部分财产查封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久寿街433-1-13-3、建筑面积为57.95平方米;433-1-13-4、建筑面积为80.95平方米;433-1-12-1,建筑面积为82.52平方米;433-1-9-2、建筑面积为58.22平方米;433-1-8-2、建筑面积为58.22平方米;427-2-9-3、建筑面积为58.09平方米的房屋共计6套的查封,解除查封价值156万元。案件申请费2000元,由原告周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曲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