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洪刚与安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刚,安兵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1112号原告:张洪刚,男,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安兵,男,汉族,住德惠市。原告张洪刚与被告安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兵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400元,返还原告52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长江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熙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