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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洪刚与安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刚,安兵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1112号原告:张洪刚,男,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安兵,男,汉族,住德惠市。原告张洪刚与被告安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兵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400元,返还原告52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长江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熙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