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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夏之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之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03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之宽,男,1997年5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人夏之宽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12日到案),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之宽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之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夏之宽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柳胥小街网吧内,趁被���人熟睡之际,先后实施盗窃作案3起,窃得价值共计人民币5291元的手机3部。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夏之宽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柳胥小街某网吧内,趁被害人聂某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聂某放于桌面上的价值人民币1530元的VIVOX7手机1部。2.2017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夏之宽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柳胥小街某网吧内,趁被害人姚某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姚某放于桌面上的价值人民币2520元的VIVOX9PLUS手机1部。3.2017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夏之宽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柳胥小街某网吧内,趁被害人李某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李某放于桌面上的价值人民币1241元的OPPOR9PLUS手机1部。归案后,被告人夏之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OPPOR9PLUS手机1部,并已发还给被���人李某。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夏之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之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夏之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聂某、姚某、李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马某、冯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破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之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夏之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之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夏之宽退赔被害人聂帅港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530元;退赔被害人姚小刚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5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佳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