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黄旭、谢光容与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黄旭,谢光容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永安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保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光容。上诉人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旭、谢光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4民初7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69元,减半收取334.5元,由上诉人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史善军审判员 程 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侯梦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