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3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龙飞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龙飞铝塑门窗有限公司,黑龙江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3执47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龙飞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姜家豹。委托代理人:岳再春,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黑龙江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刘家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龙飞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龙飞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13民初42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连娣审判员 柴长春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范文娇 微信公众号“”